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根据全国整规办、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司法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精神,普遍提高学生的诚信意识,现就中小学开展诚信教育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诚信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发布以来,全社会普遍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公民道德教育活动,良好社会道德风尚逐渐形成,全民族的文明素质不断提高。但是,在一些领域和地方不守承诺、欺骗欺诈等失信现象屡禁不止,这些社会不良现象也侵蚀着校园,给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在一些地区和学校,少数学生考试作弊、言行不一、欺骗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
面对社会发展变化对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新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诚信教育、建设诚信社会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充分认识诚实守信的品德是立身之本、做人之道,必须从小培养,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充分认识诚信教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作为学校工作的一件大事,认真抓紧抓好。
二、诚信教育的主要内容
中小学诚信教育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突出抓好诚实教育和守信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使中小学生了解诚信的基本内容,懂得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守法、守规的自觉性,牢固树立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从小立志作讲诚信、讲道德的人。
(一)在诚实教育方面:培养学生诚实待人,以真诚的言行对待他人、关心他人,对他人富有同情心,乐于助人。严格要求自己,言行一致,不说谎话,作业和考试求真实,不抄袭、不作弊。
(二)在守信教育方面:培养学生守时、守信、有责任心,承诺的事情一定要做到,言必信、行必果。遇到失误,勇于承担应有的责任,知错就改。
(三)在诚实守信教育的同时,还要加强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社会公德的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诚信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诚信教育活动要遵循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小型为主的原则,既要有声势、影响,又要扎扎实实。要根据中小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认知规律,结合本地区和学校的工作实际,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
(一)要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德育工作计划。诚信教育要与社会公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有机融合,提高整体教育效果。
(二)以学生为主体,组织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诚信教育重点在知行统一,关键在践行。各中小学校要精心安排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的诚信教育活动。
诚信教育要与传统美德教育相结合,充分挖掘和利用传统美德中有关诚信内容的格言、楷模、典故、故事等,通过诵读、故事会、表演等形式,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在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活动中,使学生感受、体会诚信是做人的根本。
要充分利用现实生活中有关诚信的典型案例、典型人物、先进人物,通过报告会、座谈会,上门参观、走访等形式,感受诚信对一个人成长的重要性。
以“人人知诚信、人人讲诚信”为主题,利用校、班、团队会组织研讨会、辩论会;举办征文、演讲、知识竞赛、我讲诚信故事、相声小品等活动;充分利用校内橱窗、黑板报、广播、校园电视台、校园网大力宣传诚信教育的基本内容、要求和重要意义,形成“人人知诚信”的良好氛围,为“人人讲诚信”打下舆论基础。
要充分利用每年9月20日全国“公民道德宣传日”和每年9月全国“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月”的活动契机,将诚信教育作为重点之一,安排时间组织相关教育活动。
(三)将诚信教育渗透到学科教学中。教师在教学中要善于抓住时机,结合教学内容,将诚信教育有机渗透到教育教学活动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品质。德育课程和文科教学要结合教学内容,丰富诚信教育内容,寓诚信人物、事件等于课堂教学之中,理科教学要在体现实事求是、严谨科学精神的基础上,融入诚信精神。
四、加强领导,健全制度
(一)统筹规划,完善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树立以诚信立校、以诚信立教、以诚信育人的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将诚信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建立健全诚信教育的各项制度。要将诚信教育纳入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之中,把诚信作为学校对各部门的管理和考评、对教师的管理和考评、对学生的操行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充分利用学生成长记录,建立学生诚信记录评估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共青团和工会的作用。
(二)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中小学教职员工要带头讲诚信,做到“言必信,行必果”,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为人师表、身体力行、有诺必践,以教师高尚的品行、人格的魅力、诚信的作风取信于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提高公信力,做诚信的表率。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各项制度建设,将诚实守信落实到全体教师的教育行为上。
(三)走向社区、进入家庭。诚信教育要取得实效,仅仅停留在学校教育是不够的,要通过多种活动形式,将学校诚信教育与社会道德和家庭道德建设结合起来。社区和家庭是中小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对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学校要主动与家庭、社区紧密配合,扩大学校教育对社会和家庭的影响,特别是要重视和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学生家长充分认识诚信对学生成长的重要性,以身作则,积极配合学校共同抓好诚信教育,促进学生诚信素养的提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
(三)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发布以下信息:
1.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
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九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二)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
(三)资质、资格情况;
(四)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五)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六)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
第十条 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二)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信息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四章 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录入:
(一)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登录填报,对真实性负责;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或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
(四)信用评价信息由国务院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录入。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在建项目情况及从业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后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政府监督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渠道,保证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及时、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 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从业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他基本信息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可对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复核、调查。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及时更新。
第五章 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部、省两级建立。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接口标准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用,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虚假的,均可向负责公布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从业单位填报信息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相关评价规则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负责公布信用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资质企业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企业参与公路工程资格审查和投标时,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查阅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未记录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
上述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的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提出限制条件。
第二十九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应对该单位提出整改预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限制投标的措施,直至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市场中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部在部门户网站上构建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的主要功能是: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手段,采集各地诚信信息数据,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重点对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并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整合表彰奖励、资质资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源,为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人员提供展示平台;普及和传播信用常识,及时发布行业最新的信用资讯、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为工程建设行业提供信用信息交流平台;推动完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全国建筑市场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为保证平台能够及时准确地发布诚信行为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运行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以建设部门户网站(网址:www.cin.gov.cn)中的“信用体系”栏目为指定公布平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该平台,报送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行为信息。主要要求如下:
用户登录。进入建设部门户网站,点击导航栏中的“信用体系”栏目后,点击左侧菜单中“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在弹出的登录页面中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进入平台。平台根据用户的注册信息自动分配其操作内容和权限。在平台的登录页面中可下载《操作手册》,或登录进入平台后,点击右上角的“帮助”菜单,查看平台的使用帮助信息。
数据报送。对于尚未建立信用信息平台的省份可以登录建设部系统平台,按照《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填报表》的要求逐项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内容。对于已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省份,按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要求准备需要报送的数据信息,然后登录到建设部系统平台,进入上方菜单中的“数据同步”栏目,按照界面中操作提示,上传数据文件。数据传输过程中,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唯一标识编码,必须严格准确填写。
信息查询。依据《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和《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所归集的信息,为数据整合、查询、统计、分析提供了技术保障。通过系统提供的诚信信息查询界面和软件查询接口,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可以动态查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
信息应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发布工作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类建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是公共信息,应实行公开公布制度。不良行为信息以有权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予以网上公开公布。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为辖区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不良行为信息的统一平台。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数据库、人员数据库和项目数据库的基本信息相结合,形成企业和人员的诚信档案,内部长期保留,不得撤销。
其中,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除按时在省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外,还应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也应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在相应的平台上予以公布。
三、各地要明确工作职责并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
建设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市(含省会城市和地级市)要形成各司其职、层级监督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将所采集到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汇总和公布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统筹辖区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建设部。
建设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汇总、公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地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
各地要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设。要以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和执业注册人员管理系统等为基础,充分依托有形建筑市场的软硬件条件,加大整合力度,实现各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形成覆盖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注册人员的信用信息系统。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业务负责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推进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切实做好信息的采集、整理、报送等工作,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按时报送诚信行为信息
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是对外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权威渠道。为切实做好平台启动后信息数据充实的工作,各地要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区域内诚信行为信息的归集和整理,按时登录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报送有关诚信行为信息。总的时间要求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7年12月30日以前,完成本区域内2007年全年发生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报送工作。2008年1月1日以后,按照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制度的要求,转入常规的信息报送机制。
建设部将对各地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报送工作进行检查,对各地报送信息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全国通报。
为便于近期培训组织和今后工作联系,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7年11月15日前,将填写好的《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工作联系名单》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建设部。
联系人: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贾朝杰
电话:010-58933262
传真:010-58934994
邮件:jiacj@cein.gov.cn。
有关平台技术问题咨询和联系,请洽建设部信息中心宋秀明
电话:010-58934215
邮件:sxm@mail.cin.gov.cn。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银监局、保监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信用销售的重要意义
信用销售是企业通过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方式向单位或个人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易的基本形态,是生产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信用的重要形式。
当前,受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冲击,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成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发展信用销售,有助于扩大国内需求,刺激消费增长;有助于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有助于丰富融资途径,促进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协调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有助于优化市场信用环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要把信用销售作为扩大内需、保证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积极予以推动。
二、推动信用销售全面健康发展
发展企业之间的信用销售,使卖方企业通过信用销售提前锁定目标市场,扩大销售规模;使买方企业以较少的资金投入和较长的支付周期,扩大采购规模,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发展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销售。在银行消费信贷的基础上,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向消费者直接开展信用销售,鼓励零售企业与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合作开展各类信用销售业务,扩大即期消费。
三、建立完善信用销售的风险防范分担机制
防范分担信用风险,是确保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关键。要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具体情况,引导和推动企业健全信用风险评估与决策、客户诚信档案、应收账款管理等信用销售风险管理制度,科学利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在不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企业购买信用服务和产品;探索企业信用交易数据交换共享机制,汇集和分析客户的应收账款等交易数据和相关信用信息。
促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发展,通过专业服务,帮助企业科学评价客户信用,作出正确决策;在发生信用风险时,保险机构按照约定及时赔付,减少企业损失。引导保险公司通过规模经营、科学管理降低承保风险和成本,减轻企业保费负担。鼓励企业购买信用保险,国家对中小商贸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四、发展适应信用销售特点的融资模式
加强对信用销售的融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强与企业、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发展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降低自身信贷风险,帮助企业解决信用销售中的融资困难。鼓励商业银行针对信用销售特点,创新担保方式,发展动产、仓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发展保理等新型融资业务。
五、促进和规范信用销售相关服务业的发展
要规范商账追收服务行业的发展,促进应收账款追收、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促进应收账款流转;发展资产处置服务业,促进抵债资产流转;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服务产品,满足企业信用管理需求。
六、周密组织,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各地商务、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保监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销售工作,依据地区和行业特点,深入研究,跟踪指导,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加强对信用销售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宣传培训;加强信息沟通,将信用销售发展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